一、概述
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进行公开。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织机构、部门文件、工作动态、业务工作、办事指南、财政预决算、工程建设、其他等内容。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形式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
办公室牵头,各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详见主动公开事项表)。
(五)监督渠道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讯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西林路96号,邮编:516800,联系电话:0752-7780518。
二、主动公开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