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内容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领导及分工;

  2.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工作规则;

  4.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

  8.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

  9.人事任免;

  10.重要会议、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部门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men.gov.cn/)。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部门文件”“业务工作”“财政预决算”和“其他”五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机构职能”两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龙门县西林路42号

  邮政编码:5168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2-7780435, 邮政编码:516800。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752292/choice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获取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ysqgk.gd.gov.cn/752292/choice)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部门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本部门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2292/choice。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自身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文件,当面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1.申请受理

  本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受理回复

  本部门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部门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部门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