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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并修订《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me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领导及分工;

  2.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工作规则;

  4.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年度工作总结;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财政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人事任免;

  10.重要会议、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11.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主要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men.gov.cn/hzlmnyncj/gkmlpt/index)开设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财政预决算”和“其他”四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机构职能”两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标题、发文日期、索引号、文号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花围古楼

  联系电话:0752-7780180,邮政编码:5168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2280/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龙门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龙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https://ysqgk.gd.gov.cn/752280/choic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龙门县农业农村局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花围古楼,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部门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龙门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分管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12345。

  附件: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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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的政府信息

文件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单选)

□邮寄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公民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