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和内容
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分工,本部门职责、内设科室及其职能等情况。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本部门其他文件。
3.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批准由本部门执行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5.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主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址及本部门其他业务的办事指南等信息。
6.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其他
主要包括:本部门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部门人事任免及本部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程序、结果等;本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主要是通过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men.gov.cn/)开设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规章文件”“政务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七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政府机构”、“机构职能”三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龙门县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7楼(办事窗口在3楼)
邮政编码:5168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52-7882951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2372/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ysqgk.gd.gov.cn/752372/choic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门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龙门县体育西路城投大厦7楼,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1、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本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社保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