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本单位其它文件。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主要业务办理结果。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等。
(五)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主办机构、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结时限、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址及本部门其他业务的办事指南等信息。
(六)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局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等。
(七)工程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等。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其他
(十)重点领域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年度环境质量公报、人事任免事项;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政府信息通过网站和公示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积极为公众进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和复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龙门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网址为:
(http://www.longmen.gov.cn/hzlmsthjj/gkmlpt/index)。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县政府网站、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办公地址:龙门县西林路98号
邮政编码:5168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7780344 传真:7780344
网上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2301/choice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办公室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西林路98号,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778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