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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龙门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包括:

  1、部门领导及分工;

  2、部门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卫生健康政策法规文件解读;

  4、卫生健康工作计划、专项规划、重点工作安排;

  5、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点卫生健康工作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部门人事任免;

  8、部门重要会议、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9、惠民便民医疗服务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本部门各项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事项;

  11、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2、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本部门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men.gov.cn/hzlmwsjkj/gkmlpt/index)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龙门县卫生健康局

  办公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环城东路116号(原县委党校)

  邮政编码:5168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2-7780365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获取龙门县卫生健康局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ysqgk.gd.gov.cn/752293/choice)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本部门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2293/choice)。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医疗卫生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自身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文件,当面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1.申请受理

  本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申请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受理回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部门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