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省内医保关于生育津贴申请有规定时限吗?具体流程和材料需要什么?
回答: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4〕5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发生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因此,如需要申请生育津贴,请用人单位到县医保中心(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7888716)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可到县医保中心领取,亦可在网上下载),分娩、 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女职工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及相关新生儿的出生证等资料)、加盖公章的对公银行账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