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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 2026-06-30 11:44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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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规范性文件《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有更全面的了解,现将《实施细则》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于2025年1月17日发布,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函》(惠市自然资函〔2025〕248 号)文件要求,我县需根据《补偿办法》制定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工作。

  制定《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补偿办法》作具体的解释、细化和补充,提高《补偿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出台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5.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43号);

  6.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2号);

  7.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号);

  8.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

  9.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二、 意见采纳情况

  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19条,经沟通,其中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2条。

  三、 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龙门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五十九条,五个附件。

  四章分别为总则、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征地补偿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村民住宅补偿面积,村民住宅以外住宅的认定程序、涉及房票安置的处理方式等。

  五个附件分别为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养殖产品补偿标准及龙门县房屋市场租金标准。

  五、 涉及范围

  龙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执行标准

  (一)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二) 村民住宅按照《实施细则》及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三)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实施细则》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七、 关键词诠释

  (一) 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 村民住宅

  《实施细则》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三)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八、 利企惠民措施

  (一) 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

  (二) 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

  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三)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等值置换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房票安置的,按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二次搬迁补助费在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时支付。

  (四) 限时搬迁奖励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退并移交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限时搬迁奖励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九、 前后政策差异

  (一) 关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

  集体土地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够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就《补偿办法》规定的程序中涉及的工作内容按照职能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

  (二) 关于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6 号)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实施细则》第七条对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的申请材料及前提条件作出了规定。

  (三) 关于村民住宅认定程序

  《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作出规定:

  1.由权属人确认基础信息;

  2.经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报各乡镇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

  4.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节规定予以补偿。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指导各乡镇开展村民住宅认定工作。

  (四) 关于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

  《补偿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认定后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作出规定:

  1.由权属人确认基础信息;

  2.村委会、村民小组调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结果在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报各乡镇;

  4.各乡镇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可以选择等值置换安置房、货币补偿或按有关规定选择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但不给予《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指导各乡镇开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工作。

  (五) 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补偿程序

  《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对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程序,结合我县补偿工作实际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1.各乡镇根据经确定的征地红线图等确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和拍照;

  2.各乡镇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调查,填写清点丈量登记表,并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须在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各乡镇审核权利人提交的办理补偿登记资料,制作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

  4.补偿结果公示须在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各乡镇与权利人签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6.各乡镇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由各乡镇支付补偿款。

  (六) 关于与房票安置政策衔接

  2025年4月9日,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门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龙自然资〔2025〕113号),针对集体住宅,涉及房票安置的,按照龙门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龙门县房票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十、 特色亮点

  (一)《实施细则》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选择方式,推动多元化安置补偿,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

  (二)《实施细则》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要求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三)《实施细则》结合龙门县实际,明确征地程序中各主体职责、村民住宅认定程序、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认定程序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补偿程序,规范征收工作,提高征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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