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18-007
龙府办〔2018〕20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办法》业经十五届4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旅游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龙门县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旅游综合质量和旅游品牌效应,全力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创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新创建的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龙门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并属地纳税。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实施起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
(二)本办法实施起被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省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
(三)本办法实施起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资金必须用于获奖励单位的硬件设施建设与宣传推广方面。
第五条 申报奖励资金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证书。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
(四)企业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获得品牌后向龙门县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旅游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以及有环保违法、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