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办函〔2021〕151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备、预警、处置、评估能力,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40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或超出龙门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以及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协助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有效提升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龙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3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龙门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 长: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气象局、县环卫局、广东电网惠州龙门供电局、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县水务有限公司及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响应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此外,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2.2 县应急响应办公室
县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适时修订、发布、实施《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织对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应急保障预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承担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由综合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应急响应检查组、应急专家组、宣传教育组和医疗防护组7个专责小组组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等。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配合。主要负责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企业减产限产名单,明确企业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预测预警组:由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组成,主要负责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或1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应急督导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牵头联合县政府督查办,主要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和督查督办。
应急响应检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卫局、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乡镇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实施临时限制或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道路保洁抑尘等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
宣传教育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向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成因、危害,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提倡公众采取低碳、低耗能的生活方式,杜绝各类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医疗防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等相关教育单位的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组:根据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依托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组建的专家组,为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 分级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中预警分级标准,将重污染天气分级为以下三级:
黄色预警,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Ⅲ级。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小时均值)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Ⅱ级。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级别为I级。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监测预报
3.2.1 监测
由惠州市龙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县气象局负责对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3.2.2 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等相关单位,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3 预警信息发布与上报
3.3.1 预警发布
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求,进行龙门县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发布本县预警信息,同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反馈,反馈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等,如不启动预警,反馈内容注明未启动预警的原因。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会商意见及常规监测数据,若龙门县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龙门县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市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经批准后,由县委宣传部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相关网络平台等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针对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预计发生Ⅲ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预计发生Ⅱ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预计发生Ⅰ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150的地方为预警扩展区。市级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龙门县如在预警扩展区内但未达到市级预警等级时,按照市级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级别启动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重大活动组织方同步响应,启动应急方案或专项响应方案,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气象局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按照上级要求适时实施人工影响作业。
3.3.2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预测或监测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升级或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预警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当预测将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和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县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2 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3 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县应急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确保应急实效。
4.4 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4.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期间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具体包括: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同时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4.1.2 倡议性减排控制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4.4.1.3 强制性减排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在SO2、PM、NOX减排方面,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在VOCS减排方面,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单一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县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过境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
②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防治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限制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基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室外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等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②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④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县城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在6时至22时之间每2小时至少洒水1次,天气干燥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道路均匀湿润为基本要求。
⑤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县各相关责任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4.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4.4.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4.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在SO2、PM、NOX减排方面,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石灰石膏、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保洁力度和无组织管控,优先停限产落后产能企业,对B级和C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在VOCS减排方面,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采取停限产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胶粘剂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应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进一步扩大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控过境重型货运车辆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必要的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县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基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②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提高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出入口进出车辆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等加强遮盖。
③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县城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在6时至22时之间每1小时至少洒水1次,天气干燥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道路均匀湿润为基本要求。
④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⑤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其他措施:
①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减少喷涂作业。
②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4.4.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措施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未停课的学校要对师生做好上下学途中安全教育,并提示师生配戴必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4.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体单位加强管理,自觉采取措施,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工艺的生产时间,减少污染物排放。
4.4.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在SO2、PM、NOX减排方面,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石灰石膏、平板玻璃、铝压延加工、镍钴冶炼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加强厂区保洁力度和无组织管控,首先停产C级企业,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鼓励A级企业自主减排,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在VOCS减排方面,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首先实施停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减少油品及化学品装卸和运输量。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县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过境重型柴油货运车辆实行限时穿城。
②城市用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车辆停止运营。
③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辆全面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运营。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②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⑤县城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在6时至22时之间每1小时至少洒水1次,天气干燥时增加洒水频次,以保持道路均匀湿润为基本要求;
⑥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尤其是县城市建成区内街小巷和村居非硬化道路,全面加强清扫保洁、洒水降尘,以不起扬尘、不带泥上主干道为基本要求。
其他措施:
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采取减轻或者消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4.4.4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按照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所辖行政区域内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4.4.5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并留存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4.6 响应措施的监督
县应急响应办公室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专家组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及响应措施,当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和消除,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解除预警,并发布相应预警解除信息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响应。
4.6 预警解除
经市应急领导小组通知预警解除,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和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4.7 上报与备案
预警解除结束后,县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在7日内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反馈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情况、主要减排措施、应急减排对象、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4.8 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针对突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可不报送。
应急督导组应及时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5责任机制
5.1 预警机制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市应急专家组预报会商结果,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等情况时,县应急响应办公室立即响应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经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示后立即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原则上整个响应流程不应超过1小时。
5.2 督查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督导组及时组织开展污染区域和重点工业企业现场检查和记录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5.3 公众监督机制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公众监督奖惩制度另行制定。
5.4 奖惩机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约谈相关有关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责任落实机制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或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能力。
6.2 宣传保障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宣传工作,协调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向,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短信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6.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6.4 物资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
6.5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要持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要加快龙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格及生态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各单位应急指挥人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或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7 咨询与技术保障
县专家组依托市应急响应办公室组建的专家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8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机构根据预警分级,结合当地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状况,做好相关医疗物资的储备,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协助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
7日常管理
应急预案批准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落实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设施的建设以及日常维护,明确各项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应急预案。
7.1 预案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类型和预防常识等相关知识。
7.2 预案演练
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应急演练重点考察和培养各应急组织机构信息报送与发布、应急联防联动等能力。
县应急响应办公室做好应急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10日内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协调组织情况、技术支持和措施实施效果、各职能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
7.3 应急培训
县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5 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高污染车辆污染、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工作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乡镇、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一般工业企业分批停产和扬尘源停工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各乡镇、各责任单位、惠州产业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应急措施项目清单并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术语定义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健康防护指引:空气重污染发生时,敏感人群、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
县城市建成区: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过征收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它包括城区(圩镇)集中连片的部分及分散在近郊与城区(圩镇)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建议性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
强制性减排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机动车、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AQI指数:是指空气质量指数,用于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在51~100,级别优,空气质量指数表示黄色;空气质量指数在101~150,级别良,空气质量指数表示橙色;空气质量指数在151~200,级别中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表示红色;空气质量指数在201~300,级别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表示紫色;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级别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表示褐红色。
应急响应准备时间:指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本预案中所涉及的部门(单位)人员,因分工调整人事变动的实行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2.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龙门县典型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架构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推荐式样
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龙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3
龙门县典型工业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附件4
龙门县重污染天气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图
附件5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公示牌推荐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