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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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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龙府办函〔2025〕107号


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龙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门县行政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及养殖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镇两级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小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称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同志、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龙门监管支局,各乡镇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指导、督促各乡镇、有关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职责:负责研判重大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提出建议;开展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与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四)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我县新闻媒体机构,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县委统战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及港澳地区的事务,通过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进行联络沟通。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或区域规划。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究及应用等有关科技问题。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情追踪溯源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疫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指导事发地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组织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经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疫情相关情况;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疫情损失等。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县内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疫区内人间疫情预防、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域畜禽及其产品无证摊贩经营的查处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的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置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餐厨废弃物包括泔水的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龙门监管支局:负责监督做好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产生的保险理赔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无害化处置和消毒灭源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20日内本县有6个以上乡镇发生或3个乡镇连片发生的;

  (2)20日内造成较大规模畜禽群发病(猪、牛、羊500头以上,禽在5万羽以上)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省、市政府应急预案或省、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20日内本县有3个乡镇发生或2个乡镇连片发生;

  (2)在20日内发病牲畜150头,禽1万羽以上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乡镇5个以上疫点暴发二类动物疫病或其中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省、市政府应急预案或省、市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20日内本县有1个乡镇发生,且有3个以上5个以下疫点,并有扩散趋势;

  (2)在20日内发病牲畜100头,禽0.5万羽以上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内发生3个以上二类动物疫病疫点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动物一类疫病可疑病料丢失事件。

  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重大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其他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突发性动物疫情。

  四、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全县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防控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二)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报告

  1. 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事务中心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与渔业事务中心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县畜牧兽医与渔业事务中心应当迅速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畜牧兽医与渔业事务中心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同时上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农业农村局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县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对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疑似一般及以上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确诊。

  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动物来源、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先期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五、疫情应急响应与结束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1. 确认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疫情等级,事发地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3.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启动

  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

  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

  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农业农村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1. 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入的,须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贸市场和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预防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役用。

  (4)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它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3.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属地政府应当动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地政府组织监测疫情动态。

  4. 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

  对病、死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县政府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县政府应根据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勘验的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领导扑疫工作。有关部门、属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1)扑杀

  ①勘验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制作现场笔录。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指挥部办公室须向畜主告知疫病扑杀决定,将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载明,由当事人签字。行政强制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②行政强制扑杀决定后,县指挥部应当立即告知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派人按规定时间到场协助执行。

  ③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请有关单位派员作证。

  (2)无害化处理

  扑杀的动物要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它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它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5. 疫病处置过程中的其它措施

  (1)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科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它必需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3)群众的安全防护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4)宣传教育措施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治安管理措施

  要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的结束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没有新的疫病发生,在严格消毒,经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必要时可请求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相关工作。

  六、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物资保障

  1. 建立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2. 各乡镇要储备相应的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它物品等。

  (二)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补贴等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县财政及饲养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善后处置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诊断情况;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结果;疫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要于疫情处置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扑杀补助

  1. 扑杀损失的计算

  扑杀动物的损失按动物种类不同,凭现场执行笔录,由县农业农村局按有关标准计算,并填写扑杀经济损失估算表。

  2. 扑杀补助的原则

  扑杀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落实免疫、消毒、管理措施的畜主不予补助;对县外调入染病动物的货主不予补助;对不主动报告疫情或者转移、抗拒扑疫的不予补助。

  3. 逐级申报

  先由农户填写扑杀补助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确定补助数额。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的突然发生,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二)预案解释、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龙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龙府办〔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