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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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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LBGS-2025-002

  

关于印发《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龙国资〔2025〕165号


  各乡镇(街道、旅游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和驻龙门副科以上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中心反映。

  



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2025年9月25日

  


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属国有企业(下称:企业)出资人职责,规范并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下称县国资事务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重大审批及备案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依法作出决策将对自身经营发展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

  (一)企业治理与战略管理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注册资本及国有股权变动;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企业工商信息变更;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

  (二)企业决议和报告事项。包括:企业股东出资投资合同或协议;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报告;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事项。包括:企业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采购管理制度等。

  (四)经营管理事项。包括:确定或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目标与经营计划;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与经营计划;企业经营方针变化;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营分析报告;关联方交易;商标注册申请及变更。

  (五)投资管理。包括: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重大生产经营投资等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等;其他对外投资。

  (六)人力资源管理事项。包括:企业人事任免;薪酬管理;绩效管理;招聘管理(基层员工,包括劳动派遣);调动手续管理;休假管理;出入国(境)管理;人事档案管理。

  (七)财务管理、融资管理事项。包括: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对外融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清产核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外捐助和赞助等。

  (八)担保管理事项。包括: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

  (九)资产管理和重大资产变动事项。包括:国有产(股)权变动;企业资产评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物业修缮;资产出租(合作经营)、内部承包经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发生重大事件。

  (十)审计管理事项。包括: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突发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对于上述重大事项,应当认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操作方案,并出具有关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若无特殊情况应就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明确重大事项的管理形式,分为备案事项管理和审批事项管理,审批事项按照重要等级分别由县政府、县国资事务中心行使审批权。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县国资事务中心有权对企业报送的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

  审批事项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批或由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审批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 企业已完成备案或审批的事项,应抓紧时间积极予以落实推进,如遇特殊情况需做重大调整或距该事项获批准之日起满两年仍未实施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对于企业在产权转让、资产出租时,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公开竞价方式,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评估价值作为底价。

  第二章 备案事项

  第七条 企业涉及以下事项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自行决策,按程序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备案:

  (一)企业决议和报告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报告;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事项中:企业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投融资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工商信息变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采购管理制度等。

  (三)经营管理事项中: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经营分析报告(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确定或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及变更。

  (四)投资管理(含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重大生产经营投资等)事项中: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批复的企业对外投资;年度投资计划以内,投资额500万元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外,投资额300万元以下项目。

  (五)人力资源管理事项中:企业部门正、副职任免;招聘人员录用、人员转正、人员离职;借调、挂职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休假;董事、监事出入国(境);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六)财务管理、融资管理事项中:企业会计合并报表、企业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更;单笔不超过5万元的对外捐助和赞助。

  (七)资产管理和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中: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原值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原值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发生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宗物业修缮;涉及县内土地、房屋等资产被盘整收回的;资产出租(合作经营)期限在3年以下的;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或违约受到法院等机关处置;企业涉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诉讼、仲裁;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

  (八)审计管理事项中:企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企业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九)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中: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三章 审批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由所涉及企业提出并制定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批:

  (一)企业治理与战略管理事项中:企业的章程修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二)经营管理事项中: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与经营计划;企业经营方针变化。

  (三)投资管理(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重大生产经营投资等)事项中:年度投资计划以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外,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追加投资额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0%的行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事项中:企业非县管干部(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任免;董事、监事任免;除企业正副职外的高管(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任免;薪酬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绩效考核。

  (五)财务管理、融资管理事项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清产核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单笔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外捐助和赞助;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借款10000万元以下的。

  (六)担保管理事项中:企业10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

  (七)资产管理和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中:原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国有资产评估;原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发生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宗物业修缮;国有资产出租(合作经营)期限为3年以上、5年以下。

  (八)经县国资事务中心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以下事项由企业提出并制定实施方案,经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核后,报请龙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一)企业治理与战略管理事项中: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注册资本金增减;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二)企业决议和报告事项中:企业股东出资协议。

  (三)经营管理事项中: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与关联方的财产转让、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四)投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重大生产经营投资等)事项中: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以内,投资额2000万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外,投资额1000万以上项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或境外投资项目。

  (五)人力资源管理事项中:企业人员定额;招聘计划、方案;人员调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含初始工资总额预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企业领导人员、财务总监及财务负责人出入国(境)。

  (六)财务管理、融资管理事项中: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借款10000万元以上的;单笔2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助和赞助。

  (七)担保管理事项中:企业10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八)资产管理和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中:产(股)权公开转让;国有产(股)权转让变动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原值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单项2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发生额100万元以上的单宗物业修缮;与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置换;引进非国有资本增资扩股或上述各情形之外产权变动事项;资产出租(合作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企业与非县属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

  (九)以上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县国资事务中心集体会议讨论研究后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已明确的事项不再另行报县政府审批,由县国资事务中心牵头抓好落实。对于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龙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对于须县财政负担的支出事项,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 企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及时根据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向县国资事务中心上报审批或备案,或经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需报送如下书面材料:

  (一)重大事项的请示或报告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如本制度有要求);

  (三)或有公示情况反馈报告(如本制度有要求);

  (四)或有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会议有关决议;

  (六)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县国资事务中心不予受理,但结合实际情况,经县国资事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免于提供相应材料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审批、备案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国资事务中心。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审批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五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企业应组织人员从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各种影响因素及风险、其他必要的相关条件或有最佳及最坏结果等方面予以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额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或者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外投资或合作事项,企业应安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可视情况由本企业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或合作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整体概况;

  (二)投资(合作)方式、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三)经营分析,包括市场、营销、采购、生产、技术、质量等有关内容;

  (四)财务分析,包括成本、费用、人力、税收、利润等内容;

  (五)风险分析,包括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

  (六)综合结论。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额10000万元以上重大事项或者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外投资或合作事项,企业应组织相关专家对中介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咨询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或提交专家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式进行。企业重大事项,如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项目,或经县国资事务中心同意后,企业召开党委会、董事会、行政班子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企业邀约的专家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能够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优先在省、市、县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库内遴选。

  第十九条 涉及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以及其他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采取集中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方式进行论证。专家咨询会议邀约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且至少1人为能提供法律专业咨询论证意见的法律专业专家。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咨询会召开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邀约的相关专家;

  (二)专家在指定的时间内出具独立的书面咨询意见;

  (三)如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需集中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论证的,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后,由专家组综合相关意见形成专家签字的《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使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和操作规范;

  (二)可行性研究范围与重大事项所要求的范围是否一致;

  (三)影响项目开展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四)可行性研究依据是否充分;

  (五)可行性研究方法引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开展研究,书面提出有关意见并署名负责,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应作为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意见须予以采纳,并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反映出来。

  第七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项合法性审核,特别是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的重大事项决策,在报请审批前必须由企业法律专业人员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事项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分析及结论;

  (三)重大事项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对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修改意见;

  (五)法律专业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八章 公示

  第二十六条 除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等涉及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至少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征集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职工重大权益的事项,还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征求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将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情况如实、全面地形成书面报告。公示情况反馈报告还应对收集的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章 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由企业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后,由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领导班子等以会议的形式集体作出,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决策会议须符合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该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后再重新予以决策。

  第三十一条 决策会议的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名后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集体决策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章 后评价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合作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应实行项目效益后评价制度,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合;

  (二)重大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三)实际效益和决策依据收益指标的符合程度;

  (四)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后评价工作,并应结合项目效益后评价结果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规范,由有关机构或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规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到有关机构或部门处理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减发或扣发工资、绩效薪金、奖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无说明,所称“以下”“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元均指人民币。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决定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或对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本县各级其他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审批及备案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龙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关于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龙国资〔20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