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章程
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龙门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东门路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龙门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龙门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龙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机关办公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机关大院及管辖的集中办公区域的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和大院内机关办公用房的基建、维修、办公用具的购置以及县政府的房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统一负责机关大院小车队的业务管理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用车调度,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单位党组织形式为中共龙门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单位党组是单位的领导核心,是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单位党组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机关事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机关后勤事业发展,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均提及本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制定了《龙门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了党组政治责任,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
(三)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党组加强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建设:认真执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五)党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提名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负责本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负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是中共龙门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决策部署要求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提出的重要工作建议等,贯彻部署县委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工作情况4.研究提出县委指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意见。5.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部署开展的专题教育活动安排方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加强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抓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要事项。6.听取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7.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包括本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及奖惩等事项,研究处理违纪案件。8.研究制定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9.研究决定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产生方式:由组织任命。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和职权
产生方式:由中共龙门县委组织部任免。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定代表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31名,定编经费由县财政核拨。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6个:办公室、物业管理股、小车队、财务股、保卫股、人事股。下属单位1个:机关服务中心。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服务对象可通过建议、讨论和评议对业务管理和服务发表看法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行政规范。如实提供有关所需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有效的服务是本单位的运行原则。本单位采取精简、专业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分工协作
(二)过程导向
(三)效率优先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管理目标为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把关,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各项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的健康运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度报告;
(三)变更登记事项;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2日经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5月27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