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符合收养条件的国内公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才可提出收养登记审批申请: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确认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1.权责划分(县)
在县范围内进行收养登记审批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受理并审批。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才可提出收养登记审批申请: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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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批准的情形 : 申请人有如下情况的,不予批准: 1)送养人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
六、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1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30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 |
七、审批收费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