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4年惠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业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2024年惠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居家生活照料、居家安全等需求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贴、市场运作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我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6月,全市补助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142张,力争达到1372张;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2142位,力争达到2635位,受益家庭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不低于90%。鼓励各县(区)加大资金投入,统筹适老化改造、居家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实施对象
常住惠州且为惠州户籍的年满60周岁的经济困难家庭中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其中,经济困难是指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标准,并扩大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的低收入组和中间偏下收入组,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失能、部分失能是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等标准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等级。
三、项目实施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9月前)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6号)和本方案,按照惠州市民政局下达的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任务,开展具体工作,并积极组织镇(街)、村(居)开展宣传,提升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各县(区)具体任务数由惠州市民政局统筹考虑各县(区)年满60周岁的经济困难家庭中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数量和能力评估结果情况另行下达。
1.开展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卫健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民政部门联合卫健部门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年满60周岁的经济困难(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且未入住养老机构的户籍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的视为失能、部分失能。12个月内已开展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在无明显状况变化下,可不重复评估。
2.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包括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类,均需参照服务清单提供有关服务。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个人意愿、居家环境、居家生活和安全需求等因素,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服务对象可参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清单》(附件1)选择建设项目。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且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同一住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与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对适宜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为其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可根据其需求同时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清单》(附件2),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项目周期内,为每位服务对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但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3.遴选服务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服务主体。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0月—2025年5月)
1.申请。根据自愿原则,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第三方组织可协助老年人提出申请。
2.审核。由乡镇(街道)初审,县(区)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的能力评估结果、家庭经济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申请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申请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评估结果,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居家环境现状、老年人身体状况及实际需求等,确定改造方案,明确具体建设项目、设备型号及数量等内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应就服务内容、服务费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与老年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
4.组织实施。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主体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在床位建设设施的适当位置粘贴“福彩公益金”标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主体应根据服务协议,按照老年人需求派出工作人员开展服务,记录服务日期、服务项目、服务时长、工作人员及老人满意度。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项目信息采集版块和微信小程序“民政政务—2024年项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5.监督。市民政局对各县(区)工作进展进行“周督促”“月指导”,跟进督促执行进度和效果。各县(区)民政部门需每周、每月按时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及有关数据。市民政局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质量抽查回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相关情况。市民政局可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过程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满意度调查,针对服务满意度低、入户服务频次不足的服务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验收评价阶段(2024年11月—2025年6月)
1.验收。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服务每满1个月,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发起验收申请,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入户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进行验收。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向服务机构支付补助;同时,服务机构对项目的质保维护期自验收合格起不低于2年。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按年度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向服务机构支付补助。若县(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验收机构不得与建设机构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利益关系。
2.归档。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及时对享受本项目资金支持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的有关资料进行纸质归档、电子备份。
四、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补助标准
各县(区)使用本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足部分可统筹其他符合支出范围的资金,原则上按照每张家庭养老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资助标准。本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次。
(二)有关要求
1.民政部门可统筹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养老服务领域有关资金用于提升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本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外的其他项目。
2.本项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资金原则上直接支付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提供主体,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工作,全面指挥调度、全域统筹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落实项目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民政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督导检查,确保项目按期推进,并每月在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录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情况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情况。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使用资金,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外的其他项目。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策,扩大项目的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广泛参与,并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