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 具备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的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可提出申请:
(1)选址和设计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规定;
(2)水源水进行保护,设立保护区;
(3)水源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建设项目申报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其他有关生产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5)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卫生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防噪声、防粉尘系统、通风排气系统、给排风系统的施工效果及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7)项目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有关卫生防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设立依据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惠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直管公共场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实施。
2.权责划分(县)
行政辖区内实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区卫生监督所实施。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
必要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选址和设计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规定; (2)水源水进行保护,设立保护区; (3)水源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建设项目申报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其他有关生产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5)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卫生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空调系统、防噪声、防粉尘系统、通风排气系统、给排风系统的施工效果及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7)项目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有关卫生防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的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按照公函、申请表、报表制度、相关文件的顺序排好,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申请表和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表还需要制表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供水工程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申请材料目录
要求 |
原件份数 (份/套) |
复印件分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
1 |
0 |
|||
水处理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
描述完整准确 |
1 |
0 |
纸质 |
供水单位四置图 |
1 |
0 |
||
供水单位总平面图 |
1 |
0 |
纸质 |
|
制水车间平面布局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1 |
0 |
纸质 |
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1 |
0 |
纸质 |
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
报告真实、有效 |
1 |
0 |
纸质 |
含卫生专篇的供水单位可研报告 |
报告内容完整、准确 |
1 |
0 |
纸质 |
供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
1 |
0 |
|
水处理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清单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
核原件收复印件,签章确认 |
0 |
1 |
纸质 |
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
核原件收复印件,签章确认 |
0 |
1 |
纸质 |
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核原件收复印件,签章确认 |
0 |
1 |
纸质 |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委托书面证明材料 |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核原件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 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 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无收费。
1)网上申请
a)申办,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县分厅进行申办,填写资料信息。
b)申请接收,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后,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c)登记,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d)流水号: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后,系统接收登记后自动生成申办流水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流水号查询办理进度。
2)现场申请
a)取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取号机取号或在咨询台咨询工作人员取号,并排队等待综合服务窗口叫号。
b)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c)申请接收,接收受理人员(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d)登记,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e)流水号,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办流水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流水号查询办理进度。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办的,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申办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要求需要补正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即时在系统中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在系统中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即时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审批部门,受理系统申办流水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判定标准 |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
黑色签字笔填写,信息填写清晰、完整、准确,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材料审查 |
申请书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申请人签字确认 |
|
2 |
水处理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
描述完整准确 |
材料审查 |
材料描述完整准确,能清晰反映水处理工艺流程 |
3 |
供水单位四置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示意图能清楚准确指示场所地址方位,无涂改 |
4 |
供水单位总平面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平面图能清楚准确描述场所内部布局,无涂改 |
5 |
制水车间平面布局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图纸能清楚准确描述制水车间内卫生设施布局位置,无涂改 |
6 |
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图纸能清楚准确描述检验室内卫生设施布局位置,无涂改 |
7 |
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
报告真实、有效 |
材料审查 |
|
8 |
含卫生专篇的供水单位可研报告 |
报告内容完整、准确 |
材料审查 |
可研报告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等内容 |
9 |
供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
10 |
水处理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清单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
材料审查 |
清单材料详细完整,加盖企业公章 |
1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12 |
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13 |
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核原件收复印件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
14 |
办理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1)书面审查。由龙门县卫生监督所在1个工作日内对所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见量化表表3,审查资料是否详实并按要求提交,核实事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书面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判定标准 |
1 |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
黑色签字笔填写,信息填写清晰、完整、准确,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材料审查 |
申请书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申请人签字确认 |
2 |
水处理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
描述完整准确 |
材料审查 |
材料描述完整准确,能清晰反映水处理工艺流程 |
3 |
供水单位四置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示意图能清楚准确指示场所地址方位,无涂改 |
4 |
供水单位总平面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平面图能清楚准确描述场所内部布局,无涂改 |
5 |
制水车间平面布局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图纸能清楚准确描述制水车间内卫生设施布局位置,无涂改 |
6 |
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
绘图清晰、准确,无涂改 |
材料审查 |
图纸能清楚准确描述检验室内卫生设施布局位置,无涂改 |
7 |
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
报告真实、有效 |
材料审查 |
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出具报告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
8 |
含卫生专篇的供水单位可研报告 |
报告内容完整、准确 |
材料审查 |
可研报告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等内容 |
9 |
供水系统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
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
10 |
水处理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清单清晰完整,加盖公章 |
材料审查 |
清单材料详细完整,加盖企业公章 |
1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12 |
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
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13 |
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14 |
办理人身份证明 |
身份证明合法有效,核原件收复印件 |
材料审查 |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章确认 |
2)实地核查
① 建设项目选址核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进行现场勘查,对选址符合卫生要求的,发出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同意其选址的“监督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②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设计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发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还申请人,待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
实地核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判定标准 |
1 |
工程项目选址 |
符合卫生要求,毗邻无有毒有害场所或扩散性污染源 |
现场勘查 |
|
2 |
工程项目设计 |
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 |
查阅设计施工图纸、现场勘查 |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卫生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发证窗口,由行政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和相关文书;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行政审批案卷归档材料要求》和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决定环节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判定标准 |
1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结果符合新、改、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要求 |
由专业股室、分管领导审查 |
认可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的卫生监督意见 |
2 |
审查意见表 |
复核审查意见是否合法、合理,审查意见表内应包括实地核查情况、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及负责人审查意见 |
分管领导审查 |
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国家、省现有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见文后附图。
十、咨询、投诉和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龙门县西林路41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电话咨询: 0752-7980359;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为龙门县西林路41号卫计局法监股,邮政编码: 516800。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有条件的可建立电话录音;
网上咨询的,应在收到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
信函咨询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具体书面回复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龙门县西林路41号卫计局五楼办公室;
电话投诉:0752-7780365;
信函咨询:邮寄地址为龙门县西林路41号卫计局法监股,邮政编码: 516800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5个工作日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回复形式:电话回复、书面回复、网络回复等。
3.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52-7883606;
网络查询:http://qxwb.huizhou.gov.cn/wsbs_lmx/serviceSubject/grorgSubjectFormList?listVo.orgCode=007204815&listVo.divisionCode=441324
十一、监督检查
1.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判定标准 |
1 |
受理审查材料 |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真实准确 |
材料审查 |
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受理条件 |
2 |
书面审查材料 |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真实准确 |
材料审查 |
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审批条件 |
3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结果符合新、改、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要求 |
材料审查 |
认可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的卫生监督意见 |
2.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判定标准 |
1 |
建设项目选址 |
符合卫生要求,毗邻无有毒有害场所或扩散性污染源 |
现场勘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 |
建设项目设计 |
符合卫生规范和标准要求 |
查阅设计施工图纸、现场勘查 |
十二、附件
附件1.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流程图
附件2.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窗口、网上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