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前,因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暂扣了一批涉案物品(详见附件),由于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上述暂扣物品的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龙门县龙新路250号办公区)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对上述暂扣物品进行处置。
附件:逾期暂扣物品清单.docx
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