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生产,发现你(单位)经压滤机压出的部分废洗砂泥露天堆放在紧邻的山水沟旁空地处,该废泥堆放区域未采取有效的雨污分流措施,堆放的废泥亦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护措施,场地受雨水冲刷导致地面部分混杂泥水伴随雨水从旁边的山水沟渠排往下游水沟,造成雨水排放浑浊现象,厂界处山水沟内可见有明显夹杂部分压榨泥漫流痕迹,已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查)。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拍摄时间:2025年8月8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证明内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执法人员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现场检查(勘查)。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证明内容: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人:叶*;证明内容: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排污主体。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复查);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制作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证明内容:龙门县惠源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减轻违法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龙门)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在惠州新闻网上进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发表道歉声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年版)》第二章§2.15裁量标准【向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若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报来整改方案及我局复查核实,你(单位)在废泥暂堆区修整边坡作为防护挡土墙,在压滤泥机下面增建雨水泥浆收纳池,冲刷部分地面的混杂泥水流经雨水泥浆收纳池后抽至废水处理沉淀池,并在环山排水沟修建二级淀池,对沉淀池沉淀淤泥进行定期清理,属已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2年版)》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本次处罚为一般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本案符合该条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即处罚【¥17,500元】。因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执法部门开具《龙门县执罚单位委托银行代收罚没缴款通知书》,并持《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办公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