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15-013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
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有关单位:
《龙门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四届5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社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本县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是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公路局、县供电局等有关负责项目审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设、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可为临时户,由建筑业企业设立,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内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提醒建设单位监督建筑业企业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三)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本县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三)建筑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在工地公示栏进行公布。
(四)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建筑业企业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六)建筑业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如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建筑业企业凭证明办理账户核销。
(七)建筑业企业应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工人个人银行账户”、“工人名册”、“工人工资支付台帐”、“劳务承包款”等资料送建设单位备案,以备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检查。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业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录入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
第九条 本县商业银行应协助建筑业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 县总工会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县总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属地镇政府应会同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招投标和国有土地出让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