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15-005
龙府函〔2015〕36号
关于废止《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四届4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鉴于适用期已过,决定对《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引导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龙府办〔2011〕54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