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14-001
为加强我县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有效防止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现象的发生,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行政区域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本县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范围内,省道15米范围内。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龙门辖区普通国道、省道(具体线路及路段范围见附件1)公路和各种公路构造物、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等,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破坏或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三、龙门辖区普通国道、省道公路穿城(城市中心区)路段(详见附件2),遵循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管理。
四、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龙门辖区普通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确需设置管线、电缆、广告标牌、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以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等,须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凭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辖区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距离应不少于50米,并尽可能靠一侧建设。
五、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国道、省道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三)摆摊设点和超门头经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龙门县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一览表
2、龙门县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穿城路段(城市中心区)一览表
龙门县人民政府
附件1
龙门县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一览表
序号 | 路线编号及起止桩号 | 长度(km) | 备注 |
1 | S119(广龙) K63+355~K117+161 | 53.806 | |
2 | S244(塘青) K218+450~K267+781 | 49.331 | |
3 | S353(龙塘) K0+000~K43+277 | 43.277 | |
4 | S355(永鳌) K0+000~K26+467 | 26.467 |
附件2
龙门县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公路穿城路段
(城市中心区)一览表
序号 | 路线编号及起止桩号 | 长度(km) | 备注 |
1 | S244(塘青) K246+900~K251+160 | 4.26 | 按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管理 |
2 | S353(龙塘) K0+000~K2+375 | 2.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