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13-001
龙府〔20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四届1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关于印发龙门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和龙门县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2009〕5号)的《龙门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作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四条第三项增加第21目“涉及民生的档案: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廉租住房、拆迁、就业失业登记、工伤鉴定、公积金、殡葬、婚姻、社保等方面的档案”。
二、第六条增加:“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内容。
三、第七条第一项“各民主党派机关”调整为第三条第九项。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门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县属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门县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县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属单位)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县档案馆配备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应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
(一)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临时性机构。
(二)县直属各部、委、办、局。
(三)县乡、镇、场、区、街道。
(四)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文联、县侨联、县工商联等群众团体。
(五)县驻外机构。
(六)正科级国营企业、公司。
(七)驻我县省管、市管单位。
(八)县属撤并机关单位。
(九)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四条 凡反映县属单位主要职能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载体的下列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一)文书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
(二)会计档案(属于长期、永久保管期限)。
(三)在社会及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县社会主义建设和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具体包括:
1、反映我县自然地理状况的档案,如地形、地貌、地质、山川、河流、水文、气象、地震、测绘、资源调查等材料形成的档案。
2、本县重要重点城乡基本建设档案,内容包括:
①县城、乡、镇、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②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如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排污等)方面的材料、总体布置图、工程及地下管线分布图等;
③基建档案:重要项目、重大科研、重点工程、重要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重要的城建工程材料;
④列入省、市、县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建筑以及本县城镇园林绿化的材料;
⑤本县重要交通工程项目(如公路主干线、桥梁、码头、车站等)设计、施工、竣工材料。
3、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4、县属管理范围的已故干部人事档案。
5、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
6、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
7、勘界档案。
8、地名档案。
9、审计档案。
10、公证档案。
11、气象档案。
12、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13、工商登记档案(指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
14、全县性各类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
15、本县传统工业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
16、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档案、体育竞赛档案、教学档案(接收本县有代表性的若干所中小学的档案)。
17、各种审批项目(课题)报批材料(如县属计划、建设、水利、科技、小水电及各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种规划、项目、课题时,各种有关规划、项目、课题报送单位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竣工备案材料等)所形成的档案。
18、农业区划和土壤普查、植被、植保、病虫害防治、水、旱、风、霜、内涝灾害、良种试验、畜牧、水产等方面的档案。
19、受市以上单位奖励的科研项目档案。
20、医学卫生方面的档案(包括历年疾病防治、疫情流行等调查、名医秘方、重大病案等材料)。
21、涉及民生的档案: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廉租住房、拆迁、就业失业登记、工伤鉴定、公积金、殡葬、婚姻、社保等方面的档案。
(四)声像档案:
1、党和国家、省、市领导人来龙门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国际组织、国家和省、市在本县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及开展重要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3、县主要领导人参加重要公务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4、县属单位重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五)荣誉实物档案:
1、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纪念品。
3、变更、撤并单位的印章。
第五条 县属单位在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本单位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纸质目录、电子目录、全宗指南)以及对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时,县档案馆同时要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包括县属单位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大事记、发展史、组织史、史志、历史沿革、机关年鉴、地图、手册、图片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资料、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专业志、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七条 下列非县属单位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原则、方式移交或寄存县档案馆。包括:
(一)属本县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
(二)本县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企业形成的有关档案。
(三)某些特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退出市场的企业形成的有关档案。
(五)知名人士档案:历代龙门籍或长期在龙门辖区内非龙门籍等各界具有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宿及其重要人物和国家、省、市、县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六)本县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其他有关档案。
第八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门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抄送:县委有关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等单位。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