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12-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违反矿产资源电子监察地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十四届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监察局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龙门县违反矿产资源电子监察地磅
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
(一)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聘请的矿产资源监管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产资源监管服务站无正当理由停止运作一个月以上,经督促仍不采取措施保障正常运作的;
(二)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偷运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向县政府或县职能部门报告的;
(三)矿产资源监管服务站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
(四)对矿产资源监管服务站管理不力,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篡改、毁损或非法使用地磅称重系统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预矿产资源监管服务站正常管理的;
(二)以各种名义或方式,接受监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卷的;
(三)向监管对象要求报销各种私人费用以及参加管理对象的宴请和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与矿业主恶意串通进行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约谈教育、责令写检讨、责令纠错,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违反矿产资源电子监察地磅管理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决定。
第七条 违反矿产资源电子监察地磅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资源 矿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有关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2012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