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设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龙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在禁猎区内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吊杠、粘网、滚笼、犬捕、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龙门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