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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2024-09-18 15:51
  •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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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FGS-2024-005

  

龙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龙府〔2024〕25号


  当前,我县正值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命令。

  一、禁火时限。本禁火命令禁火期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全县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林场)。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0752-7796119。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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