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24-005
龙门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龙府〔2024〕25号
当前,我县正值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命令。
一、禁火时限。本禁火命令禁火期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设立临时检查点。在全县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林场)。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0752-7796119。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