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龙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2020〕105号)文件精神,做好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工作,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要纳入系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培育发展龙门县家庭农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现代农业强县建设。现就开展2025年龙门县家庭农场登记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1、经营规模。家庭农场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分为种植、养殖和种养结合三种类型。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需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从事粮食、蔬菜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从事花卉苗木、水果、珍贵树种、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经营土地面积2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饲养肉牛10头以上,饲养奶牛10头以上,饲养羊50只以上;从事家禽养殖的,鸡或鸭年出栏500羽以上、鹅出栏3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经营水面面积1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10万元以上。
2、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须由土地权属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林权证书;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申报家庭农场起,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权属无争议。
3、从事畜禽专业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水产养殖的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种养结合的,养殖须符合龙门县禽畜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2018年禽畜养殖污染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龙畜整改办〔2018〕20号)文件要求,当地农村村民可家庭式少量养殖,养殖存栏牛5头以下、猪20头以下、“三鸟”500只以下。
4、申报家庭农场需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家庭农场需提供材料
1、农场简介。包含农场地址、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类型、经营规模、经营产值等。
2、已工商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自留地需有所在村委证明。
4、从事畜禽专业养殖的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家庭农场申报认定
1.申报。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规定要求,对照认定标准,自愿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旅游区)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乡镇(街道、旅游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对照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
3.评审认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经审核后在龙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并授予“龙门县家庭农场”称号。
(四)登记和录入要求
名录信息录入工作任务由各乡镇(街道、旅游区)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录入名录系统需填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请各乡镇(街道、旅游区)农业农村办公室于2025年8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家庭农场登记表、汇总表(附件1、2)一式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股,同时粤政易报送盖章电子版。联系人:曾建华,联系电话:0752-7889929。
附件:1.龙门县家庭农场登记表.docx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