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并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现予以公告。
公告单位:龙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0日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面积(㎡)
声明人
1
龙门县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40692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龙门县龙城镇西林路(煤炭公司东侧A6、A5)
298.38
龙门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