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局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12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龙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龙门县体育西路城投大厦行政服务中心1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752-7792032、7792037。
公告单位:龙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9日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龙门县公安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龙门县龙华镇华政路
441324118001GB00056W00000000
507.02
机关团体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