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龙门执 D 催字〔2023〕14②号
(法人)名称:深圳市林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
法定代表人:欧*武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吉祥二路10-1号110
因你(单位)车辆跨区域转移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案, 本机关依据《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从外市转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处每立方米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龙门执 D 罚字〔2023〕14②号),已于2025年3月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3月23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由于你(单位)未履行罚款缴纳,现继续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367700元),加处罚金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3677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7354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特此公告。
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