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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门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1-12-21 15:02
  • 来源: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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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平陵街道办事处、县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并经县司法局审核的《龙门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方案》,业经十六届2次政府常务会议(龙府纪〔2021〕18-1号)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和范围

  (一)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0.48元/吨核定。非居民用水按0.70元/吨核定。

  (二)征收范围:已覆盖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方法和资金管理

  (一)征收方法:按水量随水价计收。由执收单位委托县水务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按水量随水价统一收取。

  (二)资金管理:由执收单位开具税票,缴税后的收入以非税收入形式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县财政管理。

  三、减免政策

  (一)市政用水(如消防、绿化、环卫等),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城镇低保户、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公办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救助管理站、福利院等)和学校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证件资料,报执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到县水务有限公司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四)对于用水量较大,产生的垃圾量少,而对当地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可减半征收。具体由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集中审批。在县政府批复文件下达之前,不影响正常的收费工作。批复文件下达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批复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实施时间

  自2022年2月1日,抄见水量日起实施。平陵街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同一标准征收,具体办法按《关于麻榨等9个乡镇(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2019〕115号)和《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麻榨镇等9个乡镇(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原《龙门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改革方案》(龙府〔2012〕53号),同步废止。

  五、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要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的变化,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将上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文件下发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的规定,对执收单位实施监管。同时,立足有利于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美丽乡村服务的高度,结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收费标准实行调整。

  (三)实施新收费标准,要注重宣传先行。多渠道宣传本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改革的目的、意义、实施时间和范围等内容,使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本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的必要性,从而更容易接受和支持政府的决策。特别是要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及早做好应急预案,积极化解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局,县府办,县直有关单位。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印发


  用水类别说明

  居民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集体宿舍和出租屋居住人口的居家生活用水,以及学校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

  根据现行有效政策,开征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只保留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个类别,特种用水合并到非居民用水类别。

  注:如省对各分类用水的界定范围做调整,按省最新规定执行。

  关于(龙发改〔2021〕85号)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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