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广场舞噪音综合治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会办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县城区域的房屋比较密集,隔音较差,噪音污染多为生活噪音和交通噪音;县城周边村落的居民区较为分散,人群相对疏落,突出的是广场舞音乐噪音。还有个别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由于夜间营业时间较长,加之降噪措施处理不到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来自金属木材加工和房屋装修的噪音,连续作业,切割钢材、木材、铝材、瓷砖等材料,声音刺耳,居民深受其害。
二、噪音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噪音污染防治意识不强,大部分居民和生产经营者对噪音概念认识不清,在中午和深夜休息时间肆无忌惮排放噪音,忽视了对社会的影响,加重了县城噪音污染。
(二)噪音污染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我县噪音污染管理职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环保、公安等部门,其中环保部门拥有专业检测设备,具备执法能力,但不是交通运输噪音和生活噪音的执法主体,而公安部门有执法权限,却无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缺乏执法能力,执法权限与执法能力矛盾较为突出,管理效果不够理想。
(三)噪音污染执法受到限制。一是界定难,主要是噪音证据在法的规定上很难确定,目前我国“噪音污染”的定义是“单一+超标+扰民”的概念,即单一声源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公众的属于噪音。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噪音污染多属于单一声源符合排放标准,但多重声源叠加后超过标准,显然不可笼统的对所有单声源的主体实施惩治。二是取证难,噪音是稍纵即逝的感觉污染,很难留下作为惩处的证据,若不采用专业设备检测,即使超过法定分贝数,制造噪音者矢口否认,执法人员也难于依法定论。
三、各种噪音治理对策和建议
(一)对社会生活噪音的治理,建议21时到次日7时期间严禁主要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小区等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晨练、跳广场舞等活动。
(二)对商业噪音的治理,建议坚决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或采取其他发生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取缔占道经营摊点和沿街叫卖,活动商贩不得使用音响设施。
(三)对建筑施工噪音治理,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选择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21时至次日7时之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