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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十一届市委68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8〕18-1号)、《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的指导意见》(惠财农〔2018〕72号)和《关于优化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的通知》(惠市公易办〔2018〕2号)的精神,业经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县委农办决定对《龙门县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资金使用监管办法》(龙财农〔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办法》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委农办反映。
龙门县财政局 中共龙门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龙门县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7〕303号)、《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财农〔2018〕199号)《十一届市委68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8〕18-1号)、《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的指导意见》(惠财农〔2018〕72号)和《关于优化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流程的通知》(惠市公易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推进的新农村建设的各类项目,包括:农村水电气房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生活设施、农田水利及农技农机等农业生产设施、乡村绿化美化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奖补资金、县级财政筹集的资金、帮扶单位筹集的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等四大类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的资金、帮扶单位筹集的资金、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等渠道筹集。
第四条新农村建设资金按照定额法、激励法和因素法等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一)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分配,采取“预安排,后清算”办法,根据镇、村的实施方案,预拨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预拨资金依据项目进度进行分期分批下拨。
(二)县政府统筹安排县财政的奖补资金、帮扶单位筹集资金、“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资金及其他相关涉农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支付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一)省级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支出。
1.省级财政资金应优先保障村道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6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长效管护。除优先保障内容外,省级资金也用于《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8〕21号)规定建设任务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编制,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无主废弃矿山采石场治理复绿,农村厕所建设改造,乡村旅游设施,“四好农村路”,村红色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相关村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及管护,村庄绿化美化建设等。
2.省级奖补资金不得用于:
(1)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除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以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3)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5)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8)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11)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12)购买名贵树种用于村内绿化;
(13)“三清三拆三整治”给予村民的补偿款(对于“三清三拆三整治”确需的机械租用包括清拆后渣土运输等必要费用除外);
(14)其他与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无关的任何支出。
(二)市级新农村建设资金按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级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对口扶贫单位帮扶资金、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资金,除用于省市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外,可用于:
1.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编制;
2.“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环境综合整治;
3.村庄美化绿化、亮化;
4.住房外立面统一整治;
5.基层党建及信息化建设和基层治理;
6.广场、小公园、教育文化等公益性设施;
7.其它新农村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七条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支付。
(一)县实施项目的资金拨付,由县实施部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部门审核后,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采取报账制管理。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实施项目的资金拨付:
1.使用省定贫困村省级奖补资金的,实行专户管理。由省定贫困村村民委员会开设创建资金专户,区别于日常经费开支账户,县财政局将省级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村,由村与驻村“第一书记”共同管理,每一笔资金拨付须经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并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2.使用除省定贫困村省级奖补资金以外资金的,由乡镇(街道)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至主管部门审核后,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采取报账制管理。
(三)经过政府招投标采购程序的项目,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或由省定贫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中标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的结算审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来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等费用。
1.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前,工程价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
3.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增加投资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增加投资的50%;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4.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预留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支付。
(五)县财政部门或省定贫困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拨款申请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主体与工程发包
第八条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工程项目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在选取发包方式时,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选取发包方式的限额标准如下:
(一)公开招标:
1.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直接发包:没有达到以上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
(三)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采购,也可以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
2.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实行定点采购。
3.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实行定点竞价。
第九条对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资本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全力配合项目建设,为工程建设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实行项目库申报制度。
(一)农村建设项目酝酿。行政村、自然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在突出城乡特色、遵循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注重简单实用,自行或委托编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围绕村道硬化、集中供水、雨污分流、垃圾处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照新农村创建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民主协商安排本村的建设项目。
(二)农村建设项目公示和表决。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将商定的建设项目,通过墙报、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实行公示,向全体村民公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本村申报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委员会申报本村的建设项目。
(三)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各自然村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防止虚报建设项目,虚增建设规模,故意加大资金需求概算等。村民委员会完成审核后,汇总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所报项目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县申报审核纳入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各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库的建设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召开项目库评审会研究审批。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批复的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县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施联合会签会审方式,出具审核批复意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容缺受理,承诺准入,项目开工前补齐。
(一)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除外),由县发改局按规定核准招标方式和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除外),不再评估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只作形式审查,并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实行“一表制”简化快办原则,提高部门审批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做到“随到随办、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建立规划、设计、预结算编制、预结算审核及监理单位成员库。由具体实施部门通过县中介超市“批量模式”或“直购模式”选取一批有资质、高水平的规划、设计、预结算编制、预结算审核及监理单位,组建“规划、设计、预结算编制、预结算审核及监理单位”成员库。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涉及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可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选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或使用直购模式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建设分类管理,具体详见《龙门县农村建设项目工作指引》。
第十四条建设过程中出现变更设计或签证工程造成预算增加的,需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超出预算的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解决,严禁占用其他建设项目预算。
第六章 项目施工
第十五条 农村建设项目的施工:
(一)加快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对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小、技术要求不高,且投资概算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把关,依法依规决定是否办理开工手续,并对其决定负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严格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对单个建设项目涉及工程量大、技术要求较高,且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向项目实施主体报送施工方案,严格依照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对技术、安全要求较高的农村建设项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对一般小型农村建设项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严格项目施工现场签单管理。所有施工现场签单,必须有村民理事会成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名,并进行公示,才能作为有效结算报账凭证。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代表、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二)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资料清单)进行结算审核,由县财政局出具结算审核定案书。
第八章 资产移交与管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完成后,及时编制资产清单,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资产。
第十八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体供水、乡村公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村内道路、照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雨污分流等基础设施,属非经营性的,资产确权到村“两委”并负责管理。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所有,并由理事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织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和管护责任相统一。
第十九条建立财政适当补助、农户合理缴费、企业积极参与的费用分担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县统筹负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分级责任制。
(一)县、镇级政府职责
1.县政府是新农村建设资金筹集安排和项目管理的主体,统筹落实县新农村建设资金,审核确定镇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库,指导督促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2.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新农村建设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二)县、镇级财政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县新农村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分配下达上级财政及本级财政资金和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2.镇级财政所职责。负责办理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除省定贫困村创建)项目的结算和报账业务,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工作。
(三)县、镇级农办职责
1.县委农办职责。负责县新农村建设年度预算的测算,组织开展县级项目考核验收工作,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2.镇农业办职责。负责制定镇村新农村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新农村建设项目库申报和实施,办理项目资金结算与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村通过农村“三资”监管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二)实行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乡镇(街道)、村要建立资金使用和项目台账,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农业办、扶贫办部门于每月2日前,通过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和书面材料将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县委农办会同县财政局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将年度汇总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三)实行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农办牵头组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当年度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实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跟踪审计制度。将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事项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跟踪审计工作内容,由县审计部门每年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年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由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各镇农业办、各省定贫困村要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收集建设前后相关照片、视频、会议文件记录以及成果展示等资料,系统做好图片、文字和数据等资料建档工作,直接反应村庄建设前后变化。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立最严格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的情形,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奖补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农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国家、省、市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按照国家、省、市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五年。
附件:龙门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工作指引
附件
龙门县农村建设项目工作指引
一、新农村项目建设流程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勘察→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施工→项目验收→项目结算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项目实施流程图(见附件1、附件2),新农村建设项目可根据流程图具体实施。
相关材料办理:1.项目立项资料清单(见附件3);2.新农村建设所涉及中介超市服务范围(见附件4);3.财政预结算审核清单(见附件5);4.项目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6);5.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7)。
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代表、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三、新农村项目的结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验收报告,施工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施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资料清单要求<见附件5>),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署结算报告,省定贫困村支付项目资金。加快财政报账制度改革,提高报账效率,进一步精简报账材料,压缩报账审批流程。
四、其他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未尽事项,可参考上述文。
附件1
投资40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流程图


附件2
投资4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流程图


附件3
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立项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政府投资计划、批复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五、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八、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项目需要);
九、招标基本情况表、总投资估算表;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相关手续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附件4
龙门县新农村建设服务类项目选取指南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76号),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需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服务范围
依据中介超市服务范围,涉及我县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服务目录13类:
1.工程项目咨询
2.工程设计
3.工程招标代理
4.工程监理
5.城乡规划编制
6.施工图审查
7.工程造价咨询
8.工程勘察
9.测绘
10.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11.水利工程监理
12.水利工程招标代理
13.水利工程设计
第二条 中介超市选取服务限额标准
上述十三条工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中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且项目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
列入粤财采购〔2016〕7号文规定的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选取模式
(一)直购模式:对服务金额或中介服务涉及的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一定限额的中介服务采购,由业主单位在中介超市内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服务。具体限额条件见新农村建设13类服务项目直购限额表,限额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直购模式项目不参与奖励模式累计。
(二)多选一模式:从多家符合条件并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随机选取方式或网上竞价方式选取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业主单位可将多个各项目的采购同类型的中介服务通过“多选一”模式进行批量采购。
(三)批量模式:对年度使用中介服务业务量较多的业主单位,按季度一次性在中介超市通过随机选取方式选定多家机构,在季度内由业主单位通过中介超市的自助选取功能按宗在入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内随机选取。
(四)奖励模式。根据各业主单位综合服务评议情况,为中介服务机构累计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直接奖励。
(五)联合体模式:除法律法规明确不能由联合体实施的中介服务,对同一项目需采购多类中介服务的,允许多家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联合体参与,并通过随机选取方式或网上竞价方式公开选取。
上述五项公开选取方式均必须依托惠州市网上中介超市系统在中介超市内实施。
第四条 选取方式
(一)直接选定方式:符合设定的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业主单位发出邀请,中介服务机构网上报名后即可中选,适用于“直购”模式和奖励模式。直购限额见直购限额标准。
(二)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1家以上(含1家),采取电脑随机摇号形式确定中选机构。由网上中介超市从报名参加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中介机构。适用于“多选一”模式、短名单自助服务模式、联合体模式。
(三)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超过1家以上(含1家),在业主方设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竞价,每次竞价间隔时间为5分钟,如果在未突破最低限价前,在5分钟内其他竞价者未能出价的,则当前竞价者为中选人。如果竞价达到最低限价的中介机构达到2家以上(含2家),5分钟内其他中介机构出价未达到最低限价时,则停止竞价,从竞价达到最低限价中介机构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选出一家中介机构。适用于“多选一”模式、联合体模式。
新农村建设13类服务项目直购限额表
附件5
财政性资金工程预结审核填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送审的每一页图纸(施工图及竣工图)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签署“同意送审”意见。
(二)建设单位送审的预算书或结算书的封面及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并签署“同意送审”意见。
(三)工程量计算书必须盖编制单位执业资格章或公章及建设单位公章。
(四)送审各附表建设单位必须盖公章。
二、工程预算审核
(一)龙门县财政局建设项目送审意见表(表一)
(二)龙门县财政局项目评审资料签收清单(表二)
(三)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表(表三)
(四)工程立项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及资金文件的复印件
(五)施工设计图纸(含电子版)
(六)预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三、工程结算审核
(一)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1.龙门县财政局建设项目送审意见表(表一)
2.龙门县财政局项目评审资料签收清单(表二)
3.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表四)
4.建设单位工程结算资料审查意见表(表五)
5.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表六)
6.建设项目总体情况表(表七)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书(表八)
8.立项批文及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9.工程招标方式的批准文件及评标记录
(二)承包单位提供资料
1.承包单位提交建设单位资料签收清单(表九)
2.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表十)
3.招标文件
4.设计施工图
5.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8.工程开工报告、竣(交)工验收证书
9.竣工图(含电子版)
10.工程变更单
11.施工日记
12.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分析和核定工作,工程资料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规定,按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以及按标段或施工单位划分,进行系统整理,装订成册。
附件6
关于请求批准龙门县X乡镇(街道)X村新农村建设X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的精神,现制定《龙门县X镇X村新农村建设X项目建议书》,恳请贵局予以批复!
附件:X乡镇(街道)X村新农村建设X项目建议书
XX村民委员会 X年X月X日
X乡镇(街道)X村新农村建设
X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单位:
(三)项目选址:
(四)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五)项目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
(六)项目负责人:
(七)主要实施内容:
(八)项目估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本项目估算总投资X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X万元,建设工程其他费用X万元。建设资金由X安排解决。
二、项目建设理由
列明项目背景,存在问题。根据X文件精神,建设X新农村项目。
三、项目建设方案
(一)农村居民环境改造
改造内容
附:现状图及效果图
(二)X村文化广场改造
改造内容
附:现状图及效果图
(三)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改造
改造内容
附:现状图及效果图
四、项目结论
工程实施的效果和作用
附件7
X乡镇(街道)X新农村建设 X项目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