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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0-02-28 09:50
  • 来源: 县政府办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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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科工信〔2020〕1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3日

 

 龙门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龙门县委办公室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龙委办发电〔2019〕10号,下称“龙八条”)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龙八条”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在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的,用于奖励获得“龙八条”政策中涉及品牌战略、技术创新、规模扩大、企业上市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已有相应资金实施方案的项目(涉及“小升规”)不在本实施细则之列。

  第五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落实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依据审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安排额度及聘请第三方机构评审费用,并下达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警示记录的,并符合以下相应奖励项目条件的企业(单位、团队),均可申报奖励资金:

  (一)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

  (二)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

  (三)新获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民营企业。

  (四)新获评国家级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省级示范学校等称号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单位)。

  (五)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

  (六)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称号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新获评省级文化产业奖项的民营企业。

  (七)新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

  (八)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龙门的民营企业。

  (九)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团队。

  (十)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

  (十一)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

  (十二)新获评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全国电子百强企业、软件百强企业、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建筑业100强、连续两年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

  (十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奖励的其中一项的工业民营企业。

  (十四)对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网上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电商民营企业。

  (十五)企业上市、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或实际控股上市、迁移上市其中一项的民营企业。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龙门的民营企业,规模以下的最高补贴50万元/家,参照《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龙府办〔2018〕2号)进行奖励;规模以上的最高补贴200万元/家,按照注册后首次对我县财力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低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项目奖励额度标准按照“龙八条”(龙委办发电〔2019〕10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九条奖励原则

  “龙八条”中获奖的民营企业(单位)相同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或省级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奖励年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单位)自2020年起每年均可对上一年获评情况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奖励申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单位)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民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单位)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并出具书面专家评审意见。

  (三)项目公示。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评审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在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含评审费用)报县政府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业务股室要拟文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通知,并在网上发布。

  (四)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并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申报奖励资金的民营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三)企业(单位)信用报告材料(原件,盖章);

  (四)企业(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六)获评文件或获颁发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七)企业(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八)纳税申报表(需税务部门盖章,申报“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龙门的民营企业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奖励”的其中一项需提交此表)。

  第十三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

  (三)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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