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GS-2021-002
关于印发《龙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龙应急〔2022〕10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各相关单位:
经十六届第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龙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门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龙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实施规划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零售)的经营行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龙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布点规划数量(见附表)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相关规定,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不超过2个。综合考虑我县各乡镇(街道)的户籍数、人口分布实际情况,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计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原则上总数不超过66家。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一)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
(二)具备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
(四)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严禁在城乡接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四、禁止布点区域
按照《关于禁止在县城及周边部分区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龙府〔2021〕2号)要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面由武深高速江厦段至武深高速龙门立交,南面由武深高速龙门立交至县污水处理厂至S353线水贝出口至城西村Y294路口至围心村,西面由围心村至县龙新路办公区,北面由县龙新路办公区至花围村委罗江村小组猪肚湖路口至武深高速江厦段。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的安全监管,定期对零售点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和指导各经营(零售)户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同时强化烟花爆竹经营领域的监管执法工作,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阻挠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经营户,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县安委办按照《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行业监管监察职责的联席会议意见》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对全县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表
龙门县烟花爆竹布点规划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