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是一项重要民生工作。龙门县各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重点治理的同时,注重疏堵结合,逐步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规范化发展。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就《管理制度》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据统计,龙门县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百多家,从业人员达上千人,作为龙门县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业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龙门县食品小作坊因分布广泛、数量多、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等原因,成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易发区"。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离不开政府的保障和引导,所以制定《管理制度》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有利于提升食品产业等级,确保食品安全。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推动我县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进程。
二是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更好的履行市场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增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合力,提高全县食品安全治理水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在城乡结合处、农村等地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管理制度》的制定使更多群众参与治理,强调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促进食品小作坊多方治理架构的形成,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二、制定《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制定《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三)《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更新和撤销的程序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五)《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引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三、《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说明
(一)起草过程:我局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开展实际,为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合法经营与推动该行业发展,起草了《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过程: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将于2024年5月27日至6月27日通过龙门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在公示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我局也会向龙门县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与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法制审核过程: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管理制度》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综上,形成了《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四、《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制度》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该制度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实施管理的具体措施与法定程序等要求。
(一)明确了管理制度的目的与依据。
《管理制度》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DBS 44/020-202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明确了《管理制度》的术语定义与基本原则。
《管理制度》第二条与第三条解释了该制度的术语定义与第四条明确了其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了《管理制度》的实施管理的具体措施与法定程序。
《管理制度》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具体措施与法定程序。
五、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部门合法性审核过程:根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由我局对《管理制度》进行了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认为《管理制度》符合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六、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内部合法性初步审查,认为《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红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文件未涉及专业领域,无需听证、无重大风险隐患,无需专家咨询论证,无需召开听证会,无需风险评估。符合《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惠府〔2022〕32号)规定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