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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龙门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7-10-12 11:25
  • 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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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人社〔2017〕80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龙门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龙门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龙门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灵活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政府出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数额内,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岗位。

  第三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节约成本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打破“养人办事”的传统行政服务模式,培育公共服务市场,尽量减少政府开支,节约行政成本。

  (二)工作需要原则。用工单位因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条件受限,但职能任务确有增加或后勤服务人员数出现空缺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

  (三)从严控制原则。没有新增职能和任务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事项。用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应当在核定数额内进行。

  (四)岗位限制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等岗位工作,不得从事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五)协调配合原则。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用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整体联动,协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相关要求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购买主体:

  (一)具有面向基层一线服务职能的党政群团机关;

  (二)具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单位;

  (三)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确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第五条 以下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主体不得申请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

  (一)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任职的岗位;

  (二)超编、职能任务弱化和工作任务明显减少的单位;

  (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或机构编制责任考核不合格,并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单位;

  (四)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完成的后勤服务事务。

  (五)国家法律政策、党内条规明文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承接主体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单位等社会力量: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三)具有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有依法经营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已依法取得有效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可申请参加采购资格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1家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项目,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满后重新确定采购资格。具体事宜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环境卫生等领域新增职能任务并适宜由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的服务岗位。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服务、法律服务、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新增职能任务并适宜由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的服务岗位。

  (三)后勤管理等其他领域新增职能任务并适宜由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的服务岗位。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条件且需要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用工单位,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提出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计划,申请文件中应说明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使用理由、招收数额、资格条件、岗位职责、招聘方式、使用期限、经费供给途径和工资福利、社保等情况。

  同一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事项不得同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

  第九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专题请示后,按下列标准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初步意见:

  (一)有无新增职能和任务;

  (二)有定编标准的,参照相关定编标准审核;

  (三)无定编标准的,参考相关行业定岗定员标准,并结合用工单位增加的实际工作任务量审核;

  (四)没有相关定编标准和行业定岗定员标准的,根据用工单位增加的实际工作任务量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员额数。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总额控制在县财政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专项经费总额预算内。

  第十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召开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员额,按有关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县政府的决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人员招聘、合同签订、劳务派遣、经费预算、支付报酬和档案托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劳务派遣协议及被派遣劳务人员花名册报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所需经费拨付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再转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报酬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

  (四)除环卫、巡查、协警等岗位外,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数,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劳务派遣人员招聘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县人社部门按有关招聘程序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招录后,交给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到用工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采取公开招聘办法进行,由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分上、下半年进行。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不得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擅自聘用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有关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签订岗位职责协议书,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档案托管和职工参保等人事管理。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因协议到期和其他原因终止或劳务派遣人员减少时,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单位应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核实备案。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编制的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专项经费总额预算及有关标准,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员额数的初步意见,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报请县政府审定后批转用工单位,同时印发给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员额数的使用和管理列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根据县本级财政支配能力编制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专项经费总额预算;

  (二)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所需经费进行动态调整;

  (三)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员额数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安排所需经费,并将经费拨付给用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协助县财政局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劳动争议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再监督再检查,对相关部门移送涉嫌违反政纪的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切实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主体职责。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履行法定的用工单位义务,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应移送责任部门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购买岗位项目,需按程序重新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后勤服务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的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因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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