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龙门县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更新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通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等措施,直接惠及民生,显著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消除存在崩塌、滑坡等风险的房屋隐患等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针对其中的拆迁补偿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需拆迁补偿基本情况
(一)征收补偿标的物: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具体范围以政府部门测定核实的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拆迁补偿类型:涉及拆迁补偿权属类型有两类,分别为:1.个人自建房;2.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房改房。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三、拆迁补偿政策依据与补偿方式
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惠建用字〔2016〕6号)、《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龙门县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的复函》(龙府办函〔2019〕85号)、《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意见》(惠市自然资〔2025〕149号)、《龙门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龙自然资〔2025〕113号)执行。
(一)被征收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告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相关标准,可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
(二)拆迁补偿中评估公司的选定问题由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程序推荐房地产评估公司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被征收人内部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选定;所涉项目的个人自建房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土地上的个人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房改房拆迁补偿由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房改房土地权属单位负责补偿安置。
四、房改房拆迁中的有关规定
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和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的合法性确认,由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能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其他补助和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每户按3000元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临时安置补助或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临时安置补助
对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年12000元/户(每月1000元/户为标准),一次性补助12个月。
选择房票安置的,额外奖励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2000元/户(每月1000元/户为标准)。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厂房的房屋或办公、仓库类房屋或在本方案印发前已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凭证的其他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被征收的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限时搬迁奖励金
对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后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清拆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对逾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逾期搬迁的一律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被征收人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2.超过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逾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清拆的,不予(或取消)限时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
3.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房票补助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或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高于900元,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涉及住宅或房屋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每本房屋权属证书(不包含共有产权证书)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五)一次性签约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权属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900元,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3.2万元。
六、其他
对在本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个案问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体研究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府函〔2025〕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