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龙门县增江河、公庄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本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涉及河段包括龙门县境内的增江河干流段(从地派镇清塘村起至永汉镇塘田村止,天堂山水库管理范围除外)、公庄河干流段(从龙江镇的风门凹起至平陵街道尖石角与博罗交界处止)。具体管理范围见附件《龙门县增江河、公庄河干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附图》。
二、河道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其他说明
(一)本公告内容属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河道管理范围界线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县水利局实名查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龙门县增江河、公庄河干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附图.pdf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