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22-002
龙府办〔2022〕7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十六届1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龙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龙门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修改》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永汉片区和南昆山片区。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并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基建投资额依据“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核定,“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由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造价成果文件汇总统计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协商确定,每三年更新一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筑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建安费确定。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分类标准征收。
对于同一项目,原已办理报建手续、已缴交相关费用的,证件有效期逾期且未建设的,重新办理报建手续时,免予征收。因调整超出原来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按项目分类标准征收。
第八条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第九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申请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经批准的新用途不符合减免政策的,应按批准改变用途时的缴费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予以保留使用的,应当按批准补办手续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县自然资源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人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收取,不得随意减免,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龙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龙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注:表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以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的建安费4%计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