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23-001
龙府办〔2023〕6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业经十六届3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龙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惠州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城市规划区以外,为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而建设的各类供水设施,包括县城水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街道、区场)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覆盖人口在100人以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
第四条 以政府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坚持县级统管,建立农村供水“三同五化”保障体系,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实现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智慧化服务”。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做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九条 龙门县水务有限公司是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单位(以下简称统管单位)。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局以及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水质监测的缺口资金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水厂、乡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农村供水工程卫生学调查、水质监测以及向公众普及健康饮用水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涵养林保护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农村供水各项政策协调、矛盾纠纷处理等,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二)监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协助统管单位做好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以及水费收取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维护管理。以入户计量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统管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制水制度、水质检测制度、水源巡查制度、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制度等,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统管单位要按照本县农村供水工程总规模和相关规定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运行操作规范,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由水费收入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统管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水利局、林业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按照职责落实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统管单位要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方案,明确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定期开展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乡镇水厂应配备满足水质自检的人员、场所和仪器;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依托乡镇水厂,按频次要求及时送检,也可选用水质实时检测设备,加强浑浊度、pH值、余氯等指标检测。
第二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惠州市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统管单位应当在乡镇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统管单位应当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所在乡镇和县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统管单位同意并由统管单位负责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当向统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统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全面征收水费到户。
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发挥长久效益,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水费。
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水价,由统管单位会同乡镇根据本辖区供水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水利局备案。
“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免缴限额内水费,减免对象由属地各村委会集体研究,由属地乡镇确认后报统管单位同意,减免对象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统管单位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饮用水水源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统管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村委会、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要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的,县财政局要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取水资源,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关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