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S-2023-006
龙府〔2023〕68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生健康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龙门县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加大我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龙府〔2022〕1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分为人才引进和培养激励两大类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在龙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
第二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循序渐进原则。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我县卫生健康事业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编制《龙门县急需紧缺医学专业目录》(见附表),逐年按照一定数量引进。优先引进医疗卫生重点专科、特色专科、新兴学科专业的人才,同时兼顾其他学科。
(二)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原则。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具有优良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拟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进行严格考核,科学评估,择优引进,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四)激励为主、重点培养原则。建立在职医疗卫生人才(团队)名医名中医工作室,打造重点(特色)专科,建立完善补助奖励制度。健全在职工作人员提升学历、晋升职称奖励制度,激励创造,鼓励上进,重点培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是指将医疗卫生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从龙门县外引进到龙门县内医疗卫生机构全职工作,纳入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关系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是指对在职在岗医疗卫生人才在思想建设、学历、职称、能力水平等方面给予培养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门县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龙门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龙门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人才、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对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进行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落实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配套政策,协同做好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 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对象是指符合《龙门县急需紧缺医学专业目录》范围的人才。
第十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主要分为两类: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应符合引进单位岗位需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A类: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二甲以上综合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医德高尚、学术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较为精湛,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或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或具有医学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2.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B类: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和卫生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二甲以上综合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医德高尚、专业技术较高,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人才。
(二)紧缺专业人才
1.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A类: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持有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人才;或具备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持有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2.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B类: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国家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和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3.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C类: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龙门县急需紧缺医学专业目录》范围内,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卫生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二甲以上综合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人才。
4.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D类: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持有精神卫生(精神科)专业医师资格证的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和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
第十一条 在《龙门县急需紧缺医学专业目录》范围内,行业知名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医术精湛或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由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年龄、学历、职称、工资待遇以及安家补助等招聘条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程序开展招聘。
第四章 引进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进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类采取面试或直接业务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紧缺专业人才A、B、C、D类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三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的医疗卫生高层次和紧缺专业的人才,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纳编和人事关系转移。如用人单位没有编制空缺的,引进人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高层次人才A、B类和紧缺专业人才A类的,可按程序向县委编委会申请增加专项事业编制,待用人单位出现空编时,空出编制优先给使用专项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四条 引进的程序
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开展公开招聘。
(一)方案审批。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编制空缺情况,结合年度引进医疗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用编计划报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制定全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方案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发布公告。审批同意后,由县卫生健康局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招聘公告。
(三)接受报名。报名可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公告要求接受个人报名,报名者须按公告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报考申请材料。
(四)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分为资格初审和资格复审,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报名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面试前,对入围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五)笔试。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进入笔试环节。
(六)面试。根据招聘公告的岗位数量,在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招聘岗位不少于3名、不超过5名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七)体检和考察。在综合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与招聘岗位数量等额的体检人员。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考察环节。体检和考察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提出拟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建议名单。
(八)研究确定。拟引进医疗卫生人才建议名单经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会议审核后,报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九)聘用。经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的医疗卫生引进人才,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办理纳编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五条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享受人才引进待遇。
(一)一次性安家补助
1.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A类:自聘用之日起,聘用满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150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80万元,用人单位承担70万元。
2.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B类:自聘用之日起,聘用满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45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30万元,用人单位承担15万元。
3.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A类:自聘用之日起,聘用满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45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30万元,用人单位承担15万元。
4.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B类:自聘用之日起,聘用满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40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25万元,用人单位承担15万元。
5.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C类:自聘用之日起,聘用满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30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20万元,用人单位承担10万元。
6.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D类:自聘用之日起,聘用满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25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15万元,用人单位承担10万元。
引进到县疾控中心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一次性安家补助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二)人才待遇。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符合市、县人才优惠政策的,按程序申领人才待遇。
第十六条 配套政策
(一)住房保障。对在龙门县辖区内无住房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可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临时性住房,如单位无法提供临时性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从聘用之日算起,保障期限不超过2年。
(二)家属随迁。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可申请帮助安排工作,原则上按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县委组织部帮助协调解决。紧缺专业人才的随迁配偶属于医疗卫生类专业人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三)子女入学。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由县教育部门保障解决。
(四)应聘补贴。对到我县参加医疗卫生人才招聘体检的应聘者,体检费全免,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照省内600元/人次、省外1200元/人次标准给予交通补助,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原则上每人只享受一次交通补助。
第六章 人才培养激励
第十七条 加大对本地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激励人才队伍成长壮大,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我县在职医疗卫生人才(团队)取得工作成就、成效的,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或奖励补助。
(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临床服务能力。我县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所带领的临床科室获批省、市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00万元、60万元,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奖励金的30%可用于团队人员奖励,团队人员奖励中,最高30%可用于学科带头人(团队负责人)奖励,剩余的用于团队其他人员奖励。奖励金的70%用于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团队发展等方面。
(二)加强名医名中医工作室建设,培育一批技术精良、医德高尚、社会认可的名医名中医。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为省级、地级市级名医名中医,或者我县的医疗卫生人才被评为省级、地级市级、县级名医名中医的,完成聘用手续(确定培养)后,按照省、市、县名医名中医相关政策享受人才津贴;在龙门县设立名医名中医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名医名中医工作室建设经费支持,其中省级100万元、地市级60万元、县级30万元,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作室建设经费须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硬件设备设施购置、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交流等。
第十八条 强化卫生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内知名三级医院、医学院校或其直属附属医院和医学中心合作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选送中青年业务骨干、优秀卫生人才到上级医疗机构进(研)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研)修人数不低于在职人员的3%。
第十九条 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开展县级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每年从县级医疗机构择优选派10名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定向帮扶,累计服务不少于6个月。基层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优秀卫生人才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职人员的3%。
第二十条 鼓励西医人员学中医,实施非中医工作人员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将基层非中医类别临床医生中医内科方剂应用培训推广至县级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全县更高质量的“中西医并重”发展。健全全科医生培养使用激励机制,鼓励专科医生参加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为加快构建分级诊疗新秩序夯实基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职称层次、学历水平,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师级、中级、高级职称以及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用人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最低服务期限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不纳入最低服务期限,最低服务期限相应顺延):高层次人才A类6年;高层次人才B类8年;紧缺专业人才A、B、C、D类10年,起始时间从人事关系调入之日或签订聘用合同当日起算,其中试用期12个月。未满最低服务期限不得调离我县医疗卫生系统。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高层次和紧缺专业医疗卫生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县卫生健康局将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每年定期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
(一)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须与引进单位签订最低服务期限或以上的聘用合同(服务协议),其中试用期12个月。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签订服务期(聘期)目标考核任务书,明确引进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任务、服务期(聘期)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等。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服务期(聘期)目标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年度目标考核和服务期(聘期)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方案由用人单位制定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健康局确认。
(三)考核结果作为兑现人才待遇、续聘的依据。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认定为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取消其人才引进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在最低服务期限内不得调离龙门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调离龙门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按剩余服务年限(未满1年按1年计算)除以应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已享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在最低服务期限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须全额退回已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一)聘期内连续两个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三)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省、市、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收回已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属于应届毕业生的,原则上应于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由县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制定次年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预算报县财政部门,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用人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补助,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初审、县卫生健康局复审,并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部门请款发放。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激励经费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卫生健康局审核,报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部门请款。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其他人才待遇按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立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资金,用于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专项奖励补贴、人才帮扶项目等。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具体实施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人才津贴、奖励金等待遇,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凡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或符合本县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对相同类别的奖励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县内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人才流动(包括省订单定向医学生、县资助定向培养医学生、调离本县未满三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人才引进待遇和人才培养激励不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获批的省、市重点专科,获选的省、市、县名医名中医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职称、学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基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龙门县急需紧缺医学专业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