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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公告
  • 2025-12-03 15:37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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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FGS-2025-004

  


龙府告〔2025〕62号



各乡镇(街道、旅游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实际,现将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水库工程

  工程管理范围:双曲拱坝两坝肩外延50米内,大坝坝脚下游300米内划定。库区依据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线(土地征地界线为等高线150.55米,1985国家高程)划定。

  工程保护范围: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双曲拱坝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

  (二)工程的生产生活区

  工程管理范围:天堂山水电站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线划定。

  工程保护范围:距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

  (三)一、二级水源保护范围

  参照《关于调整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4〕188号)文中明确的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一、二级水源保护范围。一、二级水源保护范围矢量数据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提供。

  二、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要求

  (一)管理范围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 围库造地;

  3.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 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 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 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 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 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 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保护范围要求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一、二级水源保护范围要求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3)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4)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5)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6)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7)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8)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其他说明

  (一)本公告内容属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二)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界线有关节点坐标请到龙门县天堂山水库事务中心实名查阅,公众可通过信函等方式向龙门县天堂山水库事务中心提出宝贵意见。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附件

  龙门县天堂山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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