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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15时许,位于龙门县平陵街道小塘村的龙平渠灌区节水提升工程新围小组渠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日前,县政府审议通过了龙门平陵“11·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龙门平陵“11·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水利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平陵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的龙门平陵“11·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谭*志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挖掘机旋转半径范围,因视觉盲区导致其被挖掘机旋转碰撞头部摔至挖机履带,造成事故发生。 调查认定,广*通劳务公司未及时发现挖掘机运行过程机械伤害风险,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水*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广*通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阳,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广*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忠,未严格执行挡墙、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制度和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迟报事故行为,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广*通劳务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吴*波,违规操作挖掘机进行作业,在无监护人员和雨天仍操作挖掘机作业,且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未及时发现挖掘机操作范围人员进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水*公司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卢*彪,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工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高空作业,对岗位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能有效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足,造成事故信息迟报现象;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督促现场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安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提出四项改进措施建议: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齐抓共管夯实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持续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广泛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要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作为重要内容,充分运用视频会议、互联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线上线下结合,分级分批分期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切实做到一人不漏;要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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