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百福药店等3家零售药店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公告。
附件:药店注销名单.docx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