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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征补告〔2025〕14号 (本公告为惠州市龙门县2025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惠州市龙门县2025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门县永汉镇上埔村上埔经济合作社、黄河村白坭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惠州市龙门县2025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用地符合第(五)项公共利益情形,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龙门县永汉镇上埔村上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0655公顷(15.9825亩)。其中,农用地1.0655公顷(15.9825亩),含林地1.0655公顷(15.9825亩); 2、拟征收龙门县永汉镇黄河村白坭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428公顷(3.6420亩)。其中,农用地1.1544公顷(17.3160亩),含园地0.0287公顷(0.4305亩)、林地0.2141公顷(3.211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的规定,补偿标准为:永汉镇土地补偿费2.4万元/亩,安置补偿费3.6万元/亩。其中征收林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55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64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1〕219号)文件精神给予购买养老保险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目前为7.11万元/亩)的23%,即1.6353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2.0919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25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2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永汉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温平峰;电话:1382990735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0月25日至2025年11月2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龙门县龙田镇龙新公路西埔路段(联系人:刘鉴兵;电话:0752-7889282;邮编:5168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2025-40).jpg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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