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交易场所管理制度
  • 2022-11-10 14:44:00
  • 来源: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
  • 发布机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场内交易行为,优化流程管理,根据《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管理规定》,结合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下简称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分中心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各方主体及现场工作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各方主体是指招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代理服务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

  第四条  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各方主体及现场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分中心场所管理相关制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开展交易活动。

  第二章  招标人场内行为规范

  第六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觉遵守场内交易秩序,依法处理交易活动中的异议、质疑,配合监督部门处理交易过程中的问题,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信息。

  第七条  招标人应在交易流程规定时间内持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的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分中心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如遇专家缺席、回避或中途离开等情形,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依法补充抽取专家。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室,如确需进入评标室进行情况说明的,应书面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在行政监督部门现场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过程相关信息,不得打听非本人监督的其他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涉嫌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暗藏违法违规风险行为,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应,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投标人场内行为规范

  第十三如招标文件规定需到现场提交标书或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需到现场的,投标人在指定开标室递交投标资料,有序进入开标室。严禁在分中心随意滞留、蹲守,了解其他竞买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开标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现场工作人员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

  第十五条  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宣布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方可退场。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第四章 代理服务机构场内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代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组织招标活动,不得将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对外泄漏;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未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不得私下联系、接触评标评审专家,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收集评标评审专家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代理服务机构涉嫌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暗藏违法违规风险行为,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应,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评标评审专家场内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未按时到达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进入等候区前应认真核对通知中的评审地点,一旦进入,不得无故离开,不得在专家等候区内互相交流、大声喧哗。

  第二十二条  凡接到通知并应承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二十三条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到达交易中心后,需先由分中心综合部工作人员带领前往专家休息室等候,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存放在专设的储物柜保管后,由综合部工作人员带领进入评标区。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或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专家进行评标时,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标结束后,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与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为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尚在处罚有效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人员场内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出现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及时提醒制止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如实记录、报告涉及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组织过程的现场异常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告知交易中心做好记录,保留证据。

  第三十一条  不得向他人透露专家抽取、评标等交易保密信息;泄漏、谈论应当保密的交易事项;违规接触投标人、竞买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报酬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监督人员涉嫌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暗藏违法违规风险行为,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应,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中心工作人员场内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不准接受投标单位、供应商赠送的各种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

  第三十四条  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不准向建设、采购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供应商,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提出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有关人员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

  第三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在业务监管部门人员和业主代表在场时进行,在专家抽取室抽取。

  第三十八条  抽取专家完成后系统将抽取专家的信息进行加密,在评标时间开始前半个小时解密,综合部将解密后的专家信息打印交至业主确认,并到专家休息室点名确认评标专家是否到席;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电脑内的各种资料、数据、程序必须严加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介绍和接待来访,更不能私自做交易。

  第四十条  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见证信息进行研判和监测分析,对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正性、公平性的风险实施跟踪预警,及时上报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专人管理。在评标开始前,由综合部指派专人到评标区门禁处进行值守,对专家进行评标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