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二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零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龙门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龙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服务、场内管理办法、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交易规范;负责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按有关规定抽取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四)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依法组织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与服务。 (五)为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依法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并按照规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公布评审结果。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分析、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八)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发挥地位和作用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确保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及议事规则 (一)职责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2. 制定拟订重要交易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重要制度文件的事项; 3. 研究决定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的重大事项; 4. 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局性、系统性、协同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5. 讨论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事项; 6. 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干部交流轮岗等事项; 7. 研究审定3万元(含3万元)以上资金使用、资产处置事项以及中心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8. 讨论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9. 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0. 研究讨论涉及中心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和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等重要事项; 11. 其他应当由中心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中心党组领导班子由县委组织部门任免,任期按有关文件执行,并由县委组织部门统一考核。 (三)议事规则 1.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相关会议议题由综合部收集汇总,并报分管领导和党组书记审定。凡列入党组会的议题,由提议的党组成员或有关部室负责人做好汇报准备。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组会议议程。重大事项上会前,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相关情况,综合部统筹准备好相关上会材料,有关部室提供相关议题的会议材料。 2. 除临时召集外,党组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并报告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以及涉密议题的相关材料可在会上提供。 3. 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有关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成员都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组书记须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4.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5.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中心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主任,由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免,主要负责中心日常事务管理、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中心组织机构设置严格依据机构编制文件规定,根据机构编制方案,本单位下设5个机构,分别为:综合部、政府采购部、土地与矿业交易部、建设工程交易部、产权交易部。 (一)综合部 组织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党务、人事、纪检、档案、统计、宣传、信息发布、计生、保密、工青妇、政务公开、信访投诉、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维护管理,承担评审专家、供应商、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的建设、维护、使用;承担交易事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和交易活动的场所安排;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宣传及业务培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信息统计储存,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负责中心经费的预算、决算和财务开支使用的申报;负责中心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中心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二)政府采购部 负责组织实施县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组织县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集中采购;负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有关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承担受理并协调处理采购当事人的质疑和争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土地与矿业交易部 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开交易的受理和具体承办工作;承担对交易各方进场交易资格的核验工作;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集和整理政策和市场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土地与矿业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建设工程交易部 负责全县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负责为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主体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和见证等配套服务;负责县级工程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负责对投标人和中介机构企业资质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的进场登记工作;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核验工作;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办理和发放工作;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管理;负责提供工程交易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情况;接受各类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产权交易部 负责全县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中介撮合企业的产权交易,协助组织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招标、拍卖等工作,协助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和提供配套服务;负责收集、汇总、储存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定期汇总分析产权交易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本单位组织的业务活动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参与在本单位组织的业务活动;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依法依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并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服务对象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函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服务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运行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利企便民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政府采购业务 采购人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部接收计划、分配项目经办人→采购人建标分包、编制采购需求表→项目经办人校对采购需求→采购人确认采购需求→项目经办人编制采购文件→部长审核、分管政府采购部领导审批采购文件→采购人审核确认采购文件→项目经办人起草采购公告→部长审核、分管政府采购部领导采购公告→项目经办人发布采购公告并分配开标评标负责人→采购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部开标评标负责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采购人确认中标人→项目经办人起草中标公告→部长审核、分管政府采购部领导审批中标公告→项目经办人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二)土地与矿业交易业务 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严格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全程通过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办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受理、发布交易信息、竞买申请、获取竞买保证金账号、缴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竞买资格审查、公布交易结果、签订成交确认书、业务归档。 (三)建设工程交易业务 1. 发布招标计划。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计划内容开展对外发布工作。 2.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在规定发布工作。 3. 发布更正(答疑)公告(如有需要)。 4. 接受企业投标。 5. 协助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6. 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 7. 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8. 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编制及发放工作。 9. 协助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线签订及变更工作。 10. 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11.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过程大数据分析工作。 以上公告均按照要求通过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发布。 (四)产权交易业务 产权交易按申请进场、核收资料、发布信息、注册报名、公开竞价(投标评标)、成交(中标)公示、办理正式成交手续(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交易鉴证、变更登记、结算资金、办结归档等程序进行。 业务运作严格实行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全市产权交易业务推行统一规范的业务范本、统一规范的交易流程,使用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产权竞价项目一律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网上竞价系统进行交易、产权招标项目一律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全程严格遵守和适用《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惠市政数〔2022〕3号)。 严格业务运作内控管理,项目受理、公告发布、成交手续办理(发放中标通知书)、交易鉴证、资金划转等,均应严格履行经办人初审、部长审核、分管领导及中心主要领导审定等程序。 严格遵守和执行首问负责制、即来即办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严格确保交易服务优质、高效、热情、细致。 严格遵守和执行产权交易业务见证规范,严格对照见证规范,对各项业务运作细节点进行严格见证。对确实存在不合规、不合理问题,经提示仍拒不修正的,严格按规定发出交易见证文件。切实履行好交易见证职责,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所有开支均实行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绩效考核,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县政府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组织机构。本中心领导分工和机构职能; (二)部门文件。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文件、通知公告、本中心规章制度; (三)工作动态。交易动态、工作动态信息; (四)业务工作。本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信息; (五)办事指南。各交易业务的办事指南、操作流程、资料下载; (六)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七)其他。工作计划、专项统计、重点工作安排、人事任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情况,意见箱。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5月20日经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门分中心党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