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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 2026-01-12 09:53:17
  • 来源: 县城管执法局
  • 发布机构: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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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龙门执 D 催字〔2025〕2号

  名称:深圳市智龙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

  法定代表人:孙*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09号创客小镇15栋1层130

  因你(单位)车辆跨区域转移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本机 关依据《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从外市转移至本市城市建成 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 处每立方米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龙门执 D 罚字〔2025〕2 号), 已于2025年7月4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7月20日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由于你(单位)未履行罚款缴纳, 现继续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处罚 内容:罚款人 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367700),加处罚金为:罚款人 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柒佰元整(¥367700),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735400 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 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特此公告。


  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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