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针对我县在流浪犬整治工作中收容救助到的犬只,现依法予以公告。请养犬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犬只照片、犬只登记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等)到龙门县有间宠物店(龙门县龙城街道环城南路11号)办理认领手续,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发现冒领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具体捕抓收容的时间、地点、犬种、图片详见附表。 联系人:龙门县有间宠物店 联系电话:13416630961 若有疑问,请询县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部,联系电话:7888227。 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