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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关于划定1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 2025-12-24 14:37:33
  • 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机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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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阵地作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门县1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名称

  (一)麻榨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麻榨镇大桥北小旗山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136.73平方米(详见麻榨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二)永汉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永汉镇曾龙路381号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861.60平方米(详见永汉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三)龙华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华镇龙华村纪念碑公园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37.02平方米(详见龙华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四)沙迳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华镇沙迳居委会香溪公园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90.87平方米(详见沙迳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五)龙江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江镇龙江村龙江公园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522.27平方米(详见龙江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六)禾洞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江镇路溪和洞村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59.42平方米(详见禾洞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七)平陵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平陵街道光镇村大岭顶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62.83平方米(详见平陵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八)左潭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潭镇禾仓村龙潭庙山下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441.75平方米(详见左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九)铁岗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潭镇铁岗社区狮山公园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521.87平方米(详见铁岗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十)地派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龙门县地派镇地派圩北面高明路229号旁边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34.19平方米(详见地派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十一)蓝田乡革命烈士纪念碑

  1.地理位置:蓝田乡石马山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1.98平方米(详见蓝田乡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图)

  (十二)刘祖发烈士之墓

  1.地理位置:永汉镇洋陂村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5.73平方米(详见刘祖发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十三)廖李科烈士之墓

  1.地理位置:永汉镇低冚村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2.24平方米(详见廖李科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十四)李泽森烈士之墓

  1.地理位置:龙华镇双东村焕记村小组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5.45平方米(详见李泽森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十五)刘安德烈士之墓

  1.地理位置:平陵街道光镇村大岭顶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25.12平方米(详见刘安德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十六)地派镇芒派烈士墓航拍图

  1.地理位置:地派镇新屋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1375.91平方米(详见地派镇芒派烈士墓保护范围图)

  (十七)龙华镇无名烈士之墓

  1.地理位置:龙华镇长滩官路下

  2.保护级别:未确定保护等级烈士纪念设施

  3.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面积6.66平方米(详见龙华镇无名烈士之墓保护范围图)

  二、保护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造成损失,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龙门县1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图.pdf




龙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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